保险销售新规明年3月起施行:建立分级管理,提高产品适当性
保险销售新规明年3月起施行:建立分级管理,提高产品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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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投资报记者 吉雪娇
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统一保险销售行为监管要求,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销售办法》分别对保险销售前、销售中、销售后三个阶段行为加以规制,禁止强制搭售和默认勾选等。同时,在提高产品适当性方面,《销售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并推动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工作。
分别规范售前、售中、售后行为
保险销售行为直接影响保险消费者权益,近年来监管部门收到了大量因保险销售不规范导致的纠纷投诉。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通过《销售办法》,明确谁能销售保险产品、怎么销售保险产品、保险机构和保险消费者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各自要履行哪些义务,从前端对保险销售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实现源头治理,更好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销售办法》将保险销售行为分为保险销售前行为、保险销售中行为和保险销售后行为三个阶段,区分不同阶段特点,分别加以规制。
保险销售前行为管理方面,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业务范围、信息化系统、条款术语、信息披露、产品分类分级、销售人员分级、销售宣传等进行规制。
保险销售中行为管理方面,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了解客户并适当销售,禁止强制搭售和默认勾选,在销售时告知身份、相关事项,提示责任减轻和免除说明等。
保险销售后行为管理方面,对保单送达、回访、长期险人员变更通知、人员变更后禁止行为、退保等提出要求。
总体来看,针对强制搭售、默认勾选、炒作停售及价格变动等顽疾,新规划定“红线”,明令禁止。《销售办法》明确,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不得使用强制搭售、信息系统或者网页默认勾选等方式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同时,保险公司决定停止销售某一保险产品或者调整某一保险产品价格的,应当在官方线上平台显著位置和营业场所公告。在保险公司未就某一保险产品发出停止销售或者调整价格的公告前,保险销售人员不得在保险销售中向他人宣称某一保险产品即将停止销售或者调整价格。
此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向投保人提示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并准确、全面地提示相关风险;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制度规定要求对投保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的,应当进行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销售相适应的保险产品。
建立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
值得留意的是,保险产品条款作为规定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需要包含法律规定的各项要素,内容较多、篇幅较长,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关心的与其经济利益直接相关的内容散见在条款各处,不易阅读了解。
《销售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要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保险产品说明,重点突出保障范围、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条款、预期收益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以便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注意力有限的情况下,了解保险产品条款的核心内容;同时规定,在投保人投保前,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要向投保人提供保险产品说明。
“这一制度规定,主要是希望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提供更充分的正面信息支持。”上述负责人表示。
在提高保险产品适当性方面,《销售办法》亦从四个角度提出要求。
一是要求保险公司建立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根据产品的复杂程度、保险费负担水平以及保单利益的风险高低等标准,对本机构的保险产品进行分类分级。
二是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支持行业自律组织发挥平台优势推动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工作,在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销售能力分级框架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本机构保险销售能力资质分级管理体系,以保险销售人员的专业知识、销售能力、诚信水平、品行状况等为主要标准,对所属保险销售人员进行分级,并与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相衔接,区分销售能力资质实行差别授权,明确所属各等级保险销售人员可以销售的保险产品。
三是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时,发现投保人不适合某款保险产品时,应当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
四是要求销售过程中,投保人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保存的形式,签署或者确认投保声明、投保提示书、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说明等文件,以及监管规定的相关文书材料。
在分析人士看来,办法对保险售前、售中、售后行为的各方面进行了规范,引导险企提升销售人员素质,对销售人员及产品进行分级分类管理,避免虚假宣传、销售误导、炒停搭售等行为,旨在治理营销人员粗放管理、销售误导频发、保险投诉高企等行业顽疾。“严格的管理制度下,短期来看代理人队伍或仍存在调整空间,但长期有助于行业健康规范的发展。”
编辑|陈雨禾 校检|袁钢 审核|姚彦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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